中央研究院研究所(處)、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
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三次院務會議(延續會議)通過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十七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學術字第 1040507104 號函修正
第一節 總 綱
第一條 本規程依本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節 研究所(處)、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
第二條 各研究所、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研究所(處)、中心)應設置學術諮詢委員會。
第三條 各研究所(處)、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。各研究所、中心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所、中心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。 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院內外學者專 家中遴聘之,處主任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為召集人。
第四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,任期均為三年,得連任,為無給職,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。
第五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- 關於本所(處)、中心各項學術研究方針、計畫、成果及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檢討與建議事項。
- 關於推荐特聘研究員候選人事項。
- 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,應向評議會提出設所計畫。
- 關於研究所(處)、中心相關評鑑事項。
- 院長委託辦理學術事項。
第六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開會時,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。必要時,得通信諮詢。
第七條 各研究所、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至少每二年開會一次,各研究所 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。
第三節 學術諮詢總會
第八條 學術諮詢總會由各研究所(處)、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及由院長延聘院內外專家六人至九人(任期三年,得連任)共同組織 之,直屬於院長。
第九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院長聘請副院長之一兼任;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,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。總會設置常務委員會,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七至十一人為常務委員。
第十條 學術諮詢總會協助院長辦理下列事項:
- 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。
- 評估各研究所(處)、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方針、成果及未來發展,並規劃本院總體之中長程發展計畫。
- 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,協助各研究所(處)、研究中心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。
- 策劃、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。
- 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項。
第十一條 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事務由常務委員會辦理之。
第十二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 四職等,副執行秘書二人或三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,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,承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之指示, 專責辦理前條所列事項之研擬與執行。
第十三條 學術諮詢總會行政業務由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辦理。學術諮詢總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,在本院組織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
第十四條 學術諮詢總會每二年開會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增開會議。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,得請有關所長(處主任)、研究中心主任列席。
第十五條 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;必要時,得通信諮詢。
第十六條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,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。
第四節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,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